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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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05号
原告: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炳仟,杭州市萧山区坎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萍。
原告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经本院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开箱变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杭州钱联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因本案经委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撤诉,故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