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609号
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2PFQXJ。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大街674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RK4051。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矩阵创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