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270号
原告:北京飞米工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11号楼47层4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大街674号2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米工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飞米工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飞米工场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