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0721号
原告: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层2-78-29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大街674号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硕公司)与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润景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共计1564120.1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98057.1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誉悦嘉园项目提供营销代理服务。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关于代理费结算标准及结算方式,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有代理费未向原告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合盛润景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一)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部分已售房屋尚未满足结算佣金的条件。(二)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被告有权留存百分之五的交付保证金。(三)根据佣金追溯规则的规定,被告有权根据客户的逾期付款情况对佣金进行扣罚。(四)基于上述三点,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佣金,被告已经支付1000000元,原告诉讼请求金额不实。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满足结算条件的佣金,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违约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021年7月、2021年10月,合盛润景公司(甲方)与合硕公司(乙方)分别签订了《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为誉悦嘉园楼房的销售代理之一,销售代理期限分别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项目全盘销售签约额在此时间内提前完成95%,合同截止时间为项目全盘销售签约额完成95%之日),合同对代理工作内容、工作配合、代理佣金、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的《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增加了附件《**集团佣金规则》。
双方签订的三份《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有如下约定:5.2.2预留保证金。(2)交付保证金:将乙方应得佣金的5%预留作为交付保证金,具体支付见5.3.3条。5.3.1.2佣金结算方式。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结算方式。【2】阶段结佣金。采用阶段性结佣(即非全款到账结佣)的方式,乙方须在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等购房系列协议文件并支付至不少于销售金额的40%款项后才能首次结算佣金的40%,第二次结算佣金时间为销售金额全部到账且完成网签后。若第二次佣金结算金额为负,则差额部分乙方需返还,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佣金中直接扣除。5.3.1.3乙方于每月10日之前凭《代理业绩确认表》与甲方完成上月销售额及回款额的审核工作,在符合佣金支付的前提下,甲方于每月3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销售佣金。甲方支付佣金前10日,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合法正式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5.3.3交付保证金结算。(1)结算时间。根据乙方配合交付情况评定,双方应在房屋实际交付后一个月内进行评定,在评定结果出来后20天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支付,以甲方考核为准。若乙方不参与交付,甲方有权扣除工作配合保证金,并可用于支付实际交付发生的各项费用,乙方对此无异议。7.1甲方权利与义务。(7)甲方有权在代理期限内根据世贸集团对于销售现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对上述考核指标予以调整。10.9甲方**支付佣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每**一日,按照应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十五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费用及违约金。
《**集团置业顾问回款周期佣金系数及佣金追溯规则指引》有如下规定:4.1.2佣金系数配置表。1.一次性/全款分期:30天内全款最高系数100%,超过90天周期佣金罚没;2.首付分期+按揭/正常首付+按揭:①首付部分15***最高系数100%,首付周期超60天则为50%;②按揭部分30天内放款最高系数100%,按揭周期超90天佣金罚没。
庭审中,合硕公司提交部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代理费明细表、客户付款收据和发票等,用于证明其客户成交金额、点位及对应的代理费。合硕公司提交业绩明细表、业绩完成情况确认表,用于证明双方已完成对账。合硕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用于证明其不应承担客户逾期交款违约金。合盛润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合盛润景公司提交佣金明细表、佣金发放明细表、银行出账回单、业主逾期付款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其已支付1000000元佣金,剩余未支付佣金系合硕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客户付款未达结佣条件、逾期付款等原因,且合硕公司需证明“**”该户确实属于原告销售的房屋。合硕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于已达结算条件的佣金,合硕公司、合盛润景公司对于其中35户的金额计算基本一致。合盛润景公司不认可客户**的佣金,并主张在扣除逾期扣罚后,按照已签署的月度佣金发放明细表支付佣金。
上述事实,有《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集团置业顾问回款周期佣金系数及佣金追溯规则指引》、佣金明细表、银行出账回单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合硕公司与合盛润景公司签订的《誉悦嘉园项目销售代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合硕公司主张的代理费,合盛润景公司虽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尚未达成,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其中35户已达结算条件的佣金金额计算基本一致,且考虑到相关客户签订协议文件并支付款项的时间距今已久,合盛润景公司现应当向合硕公司支付代理费,合盛润景公司已支付的1000000元本院予以扣除。合盛润景公司要求扣除逾期付款扣罚金额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信。合硕公司虽主张其不应承担客户逾期交款违约金,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客户**的佣金,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实存在撞单情形,相关佣金是否应向合硕公司支付,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合硕公司可待补足证据后另行主张。对于合硕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考虑到合硕公司代理的部分客户亦有逾期付款情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费1370020.22元;
二、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60元,由北京合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540元(已交纳),由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