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9719号
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589号8楼。
法定代表人:温沁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第三人: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大街674号2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合盛润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227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2667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