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163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8号新新家园南国大厦10楼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10302号原告***诉被告***、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086763.75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6051103046020190000189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086763.75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北部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