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302民初277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7468226X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港雅典城B1幢一层铺08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被告紫瑞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原告***、被告紫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紫瑞公司立即支付“陈集王庄地块整理”工程款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紫瑞公司立即支付“陈集王庄地块整理”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告挂靠被告紫瑞公司中标“陈集王庄地块整理”工程,中标金额共计165000元。中标后由原告实际管理施工。施工过程中,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人民政府支付部分工程款130000元给被告紫瑞公司,由被告紫瑞公司扣除相应管理费及税点后,余款支付至原告账户。剩余工程款35000元工程款已由陈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3日支付到被告紫瑞公司账户,原告多次索要该笔工程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紫瑞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时有不诚信行为,被告***已经偿还10000元,原告还以35000元进行主张,经紫瑞公司核实后原告才承认;2、原告与被告紫瑞公司的挂靠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违法行为的工程款如何支付、支付时间都无法确定,所以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依据;3、原告当初虽挂靠被告紫瑞公司,但由于当时被告紫瑞公司的实际股东经营人是被告***、***夫妻俩,整个挂靠过程公司财务没有记录。第一笔工程款80000元由***安排会计直接转给原告;第二笔工程款50000元已转给原告40000元,另外10000元交给了***;第三笔工程款35000元由***安排直接转给其妻子***。从工程款的流动和公司的实际收益,原告挂靠行为被告公司没有任何收益,纯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为;4、被告紫瑞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被告紫瑞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该约定虽然是内部约定,但可以证明承担主体是被告***和***,原告挂靠行为在股东变更之前。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借用被告紫瑞公司资质中标陈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的陈集村王庄村土地挂钩拆旧地块整理工程。2017年10月20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8月9日,经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载明审定金额165000元。 2017年11月2日,陈集镇人民政府向被告紫瑞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2018年2月11日支付工程款50000元;2019年1月3日支付工程款35000元。 2017年11月3日,被告紫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000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紫瑞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公司会计***支付50000元,***于次日将其中40000元支付给原告。 另外,被告紫瑞公司提供其尾号为4641账户在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其中载明2019年1月3日,由陈集镇人民政府转入35000元工程款;2019年2月18日以工程款名义转出给案外人***83915元,被告主张该款项即为剩余的工程款。 2020年6月4日,陈集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陈集镇陈集村、王庄村2017年度土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整理工程,现场管理是由***负责及施工”。 另查明,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担任紫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31日紫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借用被告紫瑞公司资质施工陈集镇人民政府发包的陈集村王庄村土地挂钩拆旧地块整理工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属无效。根据陈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了涉案工程由原告具体负责施工,结合原告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能够认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紫瑞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 被告紫瑞公司辩称,剩余工程款已转入被告***账户。本院认为,从被告紫瑞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看,被告紫瑞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收到工程款35000元后,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告***账户转入83915元,该款项与工程款数额不符,即便包含涉案工程款,因原告并未委托被告***代收该款,故不应免除被告紫瑞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现陈集镇人民政府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被告紫瑞公司,被告紫瑞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被告紫瑞公司辩称,其与***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紫瑞公司之前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本人承担,与新股东无关。本院认为,紫瑞公司作为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被告紫瑞公司与***签订的协议系其内部协议,不应作为紫瑞公司对外免责的事由,故对被告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紫瑞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被告***、***,因被告紫瑞公司追加其为被告,而原告并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故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承担108元,被告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