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民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飞,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港雅典城B1幢一层铺08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维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吉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芳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3497元,由江苏紫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94元,减半收取3497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仲召虎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