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6民初404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6054X。
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对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所作的(2018)赣092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但二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包括1、应支付给原告货款本金98930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17031元(以货款9893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5年11月30日计至2018年10月12日);3、诉讼费2348元,以上共计1183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309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铜鼓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铜鼓县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5×××44)。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