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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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1016号
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4元,减半收取867元,由原告江西某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