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5民初1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号蓝天郡*号住宅楼*单元***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078594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赣0425民初12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昌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2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84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