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10民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博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铁院北路12号古运码头小区9号住宅楼0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63246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0号盛隆电气集团总部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博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5)冀1025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向上诉人河北博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上诉人河北博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签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博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