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辖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鄂0192民初104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某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合同涉及技术合同内容,且案件核心争议就是围绕技术合同内容,因此依法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自身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可知,案涉合同涉及技术合同内容,而且本案核心争议就是围绕技术合同内容,具体而言:1、案涉《某某电气公司采购合同》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2、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核心主张是上诉人产品违反了被上诉人与业主之间的《技术规范书》,即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本案核心争议直接指向技术合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证据《技术规范书》,其核心主张是,上诉人供货的光伏组件违反了被上诉人与业主之间的《技术规范书》,可见本案核心争议也更具有技术合同纠纷的特征,而非简单的与货款、交付等相关的买卖合同内容。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名为采购合同但内含技术合同内容且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技术合同内容的案件也倾向于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参考案例见附件)。综上,本案合同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涉及“EL测试”等复杂技术问题,且案件争议近一千万元,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涉纠纷的解决。综上所述,东湖法院对本案管辖的认定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某某电气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立案受理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某某电气公司(需方)依据其与某某公司(供方)签订的《某某电气公司采购合同》等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该合同,某某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根据某某电气公司起诉主张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案涉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可以确定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某某电气公司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当根据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需方某某电气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某电气公司在本案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上诉人某某公司主张本案合同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