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3370号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乐都县。
第三人:青海某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海某某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怡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