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3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某,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1民初1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