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9891号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向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