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5572号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顺诉被告武汉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查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法院通知后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