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02民初10985号
申请人:嘉禾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金。
法定代表人:熊某,执行董事。
原告嘉禾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的财产线索:某某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元。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嘉禾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