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某五、邢台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02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邢台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