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81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青年路西段17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临清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温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5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鲁158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