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法友,台州市黄岩区东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台县鸿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81686904R。住所地: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平镇街村丰足路**。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天台县鸿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巍
代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