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20778号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
负责人:丁某。
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