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8149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国际12层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372182(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301元,应予以退还7276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