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64455号之一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林缺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891125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示范区安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842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