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64455号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上伍乡林缺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8911254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示范区安港三路东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8427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称称其感到受诉讼所累,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