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镇江耀宇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示范区安港三路东2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耀宇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37幢第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津津通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耀宇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0)津0116民初29240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300177元,执行费44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24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 3、于2021年1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023元; 4、于2021年6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6、于2020年6月22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