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3民初346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申请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西湖大道大唐大厦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9638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203003160456L。
法定代表人:***,局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何某、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皖1203民初3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何某、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银行存款148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同时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2021年9月8日,原告程某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某、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教育局银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程某提供担保的其在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账号1000********)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