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庄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222执恢12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西湖大道汽车南站新天地小区6#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4596387P。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执行人:庄某,男,1981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2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23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并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222执恢12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从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