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6民初9791号
原告:***,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新疆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6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女,1988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额原为223290元,后变更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324.6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99.6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