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605号
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盛源路颐高新天地乐淘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学府路188号城南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6411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华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鑫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6411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