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发多钢模销售部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01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发多钢模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31Q1X3J。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国光乡国光村7组。 经营者:***,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石燕桥镇上流村4组15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 委托代理人:***律师,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太平镇宝座嘴村3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太平镇宝座嘴村2社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736043。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单元13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发多钢模销售部与***、***、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011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别克牌(车牌号为川KQ××**)的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106.30元,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9862.74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在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保全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