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
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天成路136号。
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2MA622YU12M。
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13层13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736043。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川10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一、支付租金920,946.65元;二、支付违约金(以920,946.65元为基础,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第一项付清之日止);三、支付人工费150,000元;四、支付丢失的钢管、扣件损失311,657.25元;五、支付租金损失(以311,675.2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第四项付清之日止);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1,436,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