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某某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市中区**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经营者:徐德英,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文学,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文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江市市中区**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中正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李 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爱华
书 记 员 曾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