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02财保121号
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仁鑫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天成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2MA622YU12M。
法定代表人:徐德英,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单元13层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736043。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经理。
被申请人:易文学,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自贡市荣县人,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仁鑫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简称内江仁鑫建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内江仁鑫建管租赁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内江仁鑫建管租赁部的银行存款1,235,836元予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内江仁鑫建管租赁部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江仁鑫建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易文学的银行存款1,235,836元。
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仁鑫建筑管件租赁服务部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廖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