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3民初128号
原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736043。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1栋2单元13-13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鑫钰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盐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077649895A。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坪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鑫钰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盐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庭外与被告四川省鑫钰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盐津分公司就本案争议标的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鑫钰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盐津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2.00元,减半收取计4886.00元,由原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