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民初2792号
原告:自贡市兴固建筑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南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807252386。
法定代表人:陈乔,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清,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胡云民,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王成云,男,汉族,1950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友洪,威远县连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60736043。
法定代表人:杨成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兴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中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成云、胡云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华荣
审 判 员 刘 骏
人民陪审员 代钦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