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32民初122号
原告:***,男,彝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彝族,1978年9月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系原告侄子。
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彝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无故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