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562号之一
申请人:邻水县昇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62HTY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335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邻水县昇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金额以300,000元为限。申请人邻水县昇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川1623民初56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方案且被告已经按约履行第一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