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84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97年10月2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哈,男,彝族,生于1989年3月16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古,男,彝族,生于1994年5月19日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男,彝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沙马尔呷,男,彝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吉沙建祥,男,彝族,生于1986年4月2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吉勒施呷子,男,彝族,生于1979年11月2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刘琼,女,彝族,生于1977年4月20日,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嘿克布,男,彝族,生于1999年3月1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邱母克的子,男,彝族,生于1982年11月2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以上10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嘿克布,基本信息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

法定代表人:王冰健,执行董事。

被告:***,男,彝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被告:马嘿衣木子,男,彝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嘿衣木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负担。

审判长  陈盛阳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