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84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97年10月25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哈,男,彝族,生于1989年3月16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古,男,彝族,生于1994年5月19日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男,彝族,生于1968年3月2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沙马尔呷,男,彝族,生于1989年9月29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吉沙建祥,男,彝族,生于1986年4月2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吉勒施呷子,男,彝族,生于1979年11月27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刘琼,女,彝族,生于1977年4月20日,四川省德昌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嘿克布,男,彝族,生于1999年3月12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邱母克的子,男,彝族,生于1982年11月20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以上10原告的诉讼代表人:***、马嘿克布,基本信息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彪,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3号附5号1。
法定代表人:王冰健,执行董事。
被告:***,男,彝族,生于1972年9月23日,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被告:马嘿衣木子,男,彝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四川省冕宁县,农民。
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与被告四川金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嘿衣木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海都哈等10人负担。
审判长 陈盛阳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