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1民终3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华脉油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油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华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1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