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双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双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秦淮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诉被告南京双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