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2387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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