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486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洋,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亚煜,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陕西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1幢1单元1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娜,总经理。
被告: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6幢230C。
法定代表人:彭平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亚煜、陕西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永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园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