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等与代某、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大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22342。
法定代表人:伍进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虹,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814218054805。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财神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8N9Q88。
法定代表人:贾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201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法定代理人:代某(徐某的母亲),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耀有,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巧莲,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上诉人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十堰市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某、徐某、徐耀有、徐巧莲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事发路段路面虽有砂石,但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受害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砂石对受害人驾驶通行是否构成安全隐患或者造成影响,若构成妨碍,则究竟哪个部门对该路面砂石遗撒负有责任?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十堰市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与事发路段相关联的三个主体,是否尽到各自的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过错及责任大小如何区分,相关案件事实均有待进一步查明,才能从实体上作出公正裁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上诉人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上诉人十堰市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玉玲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彭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