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02民初3175号之二
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路9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赵堂社区天苑置业有限公司中华东路688号2126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4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92元(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