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91财保58号
申请人: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张施村星火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亚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拥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4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于任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焦提然,男,1994年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
申请人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焦提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焦提然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河北汇业门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