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庞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良,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仁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峰,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后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迎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琦琦
书 记 员 班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