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13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东都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于仁巍。
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兴桓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庞展。
被申请人: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宗超。
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3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在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74843.4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账户9370********人民币225499.50元、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账户3790********人民币45337.20元,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智辉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营业室账户8011********人民币15565.60元、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账户9030********人民币4560.82元,于2022年2月9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楼建工有限公司名下①坐落于淄川区【产权证号:鲁(2018)淄博淄川区不动产权第0××2号】房产及土地、②坐落于淄川区【产权证号:鲁(2018)淄博淄川区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及土地、③坐落于淄川区【产权证号:鲁(2018)淄博淄川区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及土地。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泰景楼宇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