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5民初19711号 原告:***,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新长宁集团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审理需要,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