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4民初65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龙光国际*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0617447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兴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2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